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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观点(1017)

更新时间:2016-10-16 21:42:00点击次数:1017次字号:T|T

         国庆节后首周,A股市场成功实现开门红,印证了我们关于节后市场有望延续修复性反弹行情的判断。

 

         本周债转股概念成为市场最亮眼的板块,基建环保等细分领域PPP项目受益类、医药细分龙头及部分具有相对优势的传统行业龙头类公司有部分增量资金持续进入。最密集抑制地产过热政策出后,全社会主要热钱流向变得敏感和值得持续关注。人民币正式纳入SDR、汇率变动与国际市场经济环境紧密相关的进出口数据三者之间的矛盾隐含着全球汇率战的角力风险有待后期释放,随着深港通的开启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A股市场的运行及波动节奏与国际市场的关联度进一步提升。预判窄幅区间震荡行情最多运行两周左右时间将面临重大方向的选择,做好变盘应对策略准备。

 

         近期国务院多部委联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金融行业从去杠杠为主进入以制定和夯实行业基础制度、市场规则为主的新阶段,地产行业降杠杠将进入实质阶段,而煤炭、钢铁等行业去产能仍面临巨大挑战;随着三季报披露的展开及国企改革的多项重要政策的推进,挖掘新兴产业的真成长和低估值行业龙头的重组是两条可以捕获超额投资收益的重要实现途径,坚持精选策略。外围市场近期波动加剧,11月份美国大选叠加美联储加息预期及英国脱欧因素,将加大未来全球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短期结构性热点重点关注PPP模式受益类、医药细分龙头及产业资本持续关注的传统行业龙头等机会。

        慧泉资本研究总监:徐东升

注:本材料仅供阁下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承诺,亦不构成任何法律文件。

(编辑:hq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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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及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慧泉基金谨遵《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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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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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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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是否知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5、您是否知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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