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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资本(0522)

更新时间:2017-05-22 10:22:46点击次数:996次字号:T|T

        上周市场整体呈现冲高回落走势,弱市特征明显。全周上证指数上涨0.23%,深成指数上涨1.87%,中小板指数上涨1.45%,创业板指数上涨1.49%。盘面上,雄安新区建设消息刺激持续,板块表现反复活跃,可燃冰成功试采及油气改革意见公布刺激油气设备服务相关板块涨幅靠前,大消费白马龙头筹码仍然稳定,强者强恒仍可持续,受“一带一路”峰会的结束及4月经济投资数据的下滑,基建工程持续调整较为明显。

        短期看金融强监管造成的内在影响仍然明显,市场整体做多的信心严重不足,超跌反弹或补跌现象均体现了典型的弱市特征。展望后期,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变化影响:

          1、4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即将公布,市场预计同比增速将继续放缓。4月份经济数据隐含了阶段性经济见顶的压力,补库存动能弱化。

          2、证监会收紧“通道业务”,打击监管套利等政策措施对存量的资管产品影响持续放大,市场信心短期继续承压

          3、海外市场短期波动明显加剧,特定事件的影响(如特朗普“泄密门”事件、巴西总统受贿案等)由于复杂多变,余波冲击不断,投资者避险情绪升温,全球金融市场分化震荡风险加剧。

 

          维持短期市场弱市格局不变的判断,结构性分化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国企加快混改推进PPP项目配套政策的落地及A股6月纳入MSCI的机率加大对提振中长线资金投资具有较强的利多催化动力。操作策略上建议在控制仓位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淡化指数逢低布局行业景气度提升,基本面在二、三季度业绩具有持续增长的航空旅游食品医药大消费板块及信息安全板块的龙头个股机会。

慧泉资本

(编辑:hq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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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及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慧泉基金谨遵《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注册成为慧泉基金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慧泉基金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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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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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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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是否知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5、您是否知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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