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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观点(1205)

更新时间:2016-12-04 22:01:00点击次数:1079次字号:T|T

        上周大盘先扬后抑,沪指在创出新高3301点后,震荡回落,最终七周连阳终止。盘面上看,四点现象值得关注:一是市场二八结构分化,存量博弈特征明显。股指冲高但整体量能未见有效放大,增量资金入场意愿不强,短期市场重新向上空间有限二是权重板块充分轮动后,开始调整回落,而前期滞涨的石化、海工装备等蓝筹出现补涨,或预示行情已临近尾声三是中小创持续低迷,风格切换难易成形。在深港通开启的背景下,估值重构的压力仍限制中小题材板块的表现四是期货市场传导效应开始显现,黑色系中期或将进入调整阶段,资源股受此影响或将拖累指数上行。总体上看,市场接近阶段性阻力区间(上证指数3300-3400点)后,获利盘压力加大。

 

        本周消息面困扰市场的因素开始增多,除了我们一直强调的意大利修宪公投深港通开启货币政策稳中偏紧转向限售股解禁高峰外国债期货大跌引发年底流动性紧张预期,徐翔案本周开庭或将揭露游资与上市公司背后的大量交易黑幕,而周末证监会主席怒斥恶意举牌,长期看有助于行业规范并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但短期势必对举牌概念股构成较大冲击等,都将影响市场风险偏好。

 

        本周市场调整或将考验20日线,个股波动风险加大,操作策略上适度控制仓位,后市热点机会继续关注受益于PPP项目的基建类(铁路、轨交等)、环保食品消费及军工智能(电网、光通信、交通)等领域。

慧泉资本研究总监:徐东升

注:本材料仅供阁下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承诺,亦不构成任何法律文件。

 

(编辑:hq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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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及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慧泉基金谨遵《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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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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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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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是否知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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