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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泉观点(1219)

更新时间:2016-12-18 23:44:00点击次数:1079次字号:T|T

        上周国内资本市场经历了股、债、汇三杀,保险监管从严,叠加流动性趋紧及人民币贬值预期是市场本轮调整的主要诱因。上周,蓝筹板块整体回调拖累大盘重心下移,但国企改革、股权转让等题材股表现活跃。在保监会规范险资举牌之后,增量资金入市步伐趋缓,大盘权重蓝筹脉冲行情告一段落,市场在存量资金博弈的背景下短期更多地选择中小盘股及短线热点题材炒作。

         消息面上:

           一、保监会上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指出“必须全面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保险开展万能险业务和投资行为监管从严是个组合拳,短期对市场的资金面和情绪面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美联储如期加息,鹰派前瞻加剧汇市、债市波动,目前央行面对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短期继续释放流动性的可能性不大,市场普遍预期近期市场流动性趋紧的格局难以改善;

           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货币政策要保持稳健中性,着力防控资产泡沫”表明明年货币政策将略有收紧,资产泡沫最大的房地产市场仍将面临较多限制。

 

         金融、地产行业仍处于去杠杆、防风险阶段,市场近期仍以震荡调整为主,资金面仍是区间反弹行情的制约因素,但支撑市场中长期向好的基本面因素和政策面利多因素未变,结构性热点及个股机会仍然存在。投资方向继续关注国企改革主题及受益于PPP项目的基建(铁路轨交、环保、智能电网、智能交通等)、食品消费等领域。

慧泉资本研究总监:徐东升

注:本材料仅供阁下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承诺,亦不构成任何法律文件。

(编辑:hq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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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及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慧泉基金谨遵《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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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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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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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是否知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5、您是否知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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